纳赀是用资财和金钱买官,西汉武帝时广泛运用,东汉灵帝时达到汉朝的高峰。纳赀进仕严重败坏了吏治,为识者所不齿。
此外,两汉选举制度中还有几种较特殊的选举办法,即上书拜官,以材力为官,以方伎为官等形式。
从上述内容看,两汉选举制度主要以察举和征辟为主,其余均为补充手段。另外,两汉在选举制度上还有比较严格的规章可以遵循:首先,它继承了秦朝选举不实,选举人应治罪的方法,规定选举不实,举者坐罪,选举得人,举者嘉奖。从两《汉书》的记载看,因选举不实而被治罪的不在少数。其次,对被选举人的家庭出身、秩位、年龄、资历、才能、学识、体格等也都有具体规定。如“市井子孙不得仕宦为吏”[61],“视事三岁以上,皆得察举”[62],等等。最后,对选举人的资历和地位,也有一些规定。当然,这些规定并非一成不变,在很多情况下是不断变化的。
汉代选举制度实行400年之久,可以说利弊并存,得失兼有。有汉一代,选举制度在大部分时间内都起了积极作用,促进了两汉人才辈出、功业兴盛的局面。可以说汉皇朝能够作为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十分强盛皇朝,在当时的世界上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是与两汉统治者重视选用人才并有一套比较完整的选举制度分不开的。汉代选举制度的成功之处在于对人才高度重视;适时改变人才观念,由重军功、法吏改为重儒生;建立了较严格的察举法规。当然,汉代选举制度也存在不少弊端,选拔人才的大权为少数权要所把持,在选举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始终存在着权门请托、贵戚书命、行贿作弊等腐败现象,虽多次明令禁止,但仍层出不穷,到东汉后期愈演愈烈。两汉提倡孝道,故而选举时不能做到德才兼备,而是重德轻才。另外,在察举诸科外,汉代选举还有公府州郡辟除、任子、纳赀等形式。这就保留了高级官吏可以任用属员的特权,也使士人养成依托权门的恶习。察举的目的是任人唯贤,但任人唯亲,直到终汉之世也没有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