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都有监督权。太守对所属各县有监督权。太守每年定期到各县巡视,考察治状,谓之“行县”。[174]郡府常设督邮若干,分部专门检举县令长等官的违法失职等。[175]对所属县令长,太守有考课权,并按治安的优劣,将考课结果分为“最”、“殿”,且成绩列为“殿”者,常受责斥。[176]在罗马的行省体制中,虽然不同程度的地方自治相当广泛地存在着,但行省总督对行省自治城市的司法和财政也有监督权。[177]
第三,都有司法权。太守对本郡的司法案件有司法权,对民事、刑事案件可作出最后的判决。郡是地方最高司法机关,郡守对于司法案件掌有最终的决定权,并且还督察下属各县的狱案。但处理日常司法案件,则由郡曹主管,户曹对于司法案件,也有向郡守建议权,不过最后的决定权仍为太守。[178]对于死罪或疑难案件要上报朝廷,不过朝廷对郡守上报的死刑,一般不否决。[179]疑难案件须由皇帝定夺。[180]获得特许或事属非常的情况下,太守有生杀予夺之权。[181]总督也有权处理行省中的司法案件,掌握最高审判权,并且可自作法令。总督有民事和刑事司法权,包括可以任命法官和陪审员、捕人以及生杀予夺之权。[182]他可以根据行省法(Lex Provinciae)和自己颁布的法令处罚行省中的任何人,或鞭打,或没收财产,或处死。[183]总督在民事案件中的作用类似罗马行政官员,可以受理或拒绝案子;受理案件后,确定案子的性质,然后交给某法官或某些法官处理。值得注意的是,罗马承认并保持当地城市原有的法律和司法系统。在一些“自由”城市,当地司法权的独立性在罗马元老院法令中有特别规定,另外,涉及当地非罗马公民的案件一般由当地法庭审理,并可使用自己的法律。[184]即使当地罗马公民也要遵守当地的法律。[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