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寄宿学校以家庭式的生活为基础实行学生自治。每个学生都是团体的一分子,都有权参与关于学校及其生活的一切事项。这种团体生活常常从各方面给学生以自治和负责的机会。
利茨认为,乡村寄宿学校的教师不应只是一个知道者,还应是个力行者。他不仅知道教学,更重要的是他应有丰富的情趣、深刻的同情心和社交能力,能够将师生间的隔阂融化,在生活方面给学生做榜样。
1919年,利茨曾在一封信中对自己近20年的教育经验进行了总结,认为乡村寄宿学校的目的在于把自己的上述思想付诸实践,而要“把这些思想付诸实践,就需要来自它们的领导者的创造力、判断力、勇敢精神、严密的思考力和毅力;它们的工作人员的能力、真诚和献身的精神;学生父母亲或他们的代理人的信任和了解;最后但并不是最不重要的是,需要那些跟我们一起生活的人的灵敏性、接受能力和热情”。[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