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并隐匿财产的, 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 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 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五十六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 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 或者由执行员转交, 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 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 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 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 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由院长签发公告, 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 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 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 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 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 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 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