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凡以刑事诉讼控告普通谤讪,如控告之人系职官,且照定例,控告人有权可以审判此等案件者;又控告人之官阶较崇于问官,且有权可以命令之者,均须禀请本管之督抚办理。要而言之,控告人不得为问官,亦不得依官而向属官控告,如欲控告,必须向官阶较崇一级之官控告。即上控事件,亦依此类推。倘有官员擅违此制,被告可向京师印刷注册总局申诉。该总局即当据请商部会奏朝廷,察酌办理。
十三 遇有讪谤情形,不论军民人等,均应尽国民义务,将讪谤情形向最近之地方官报告,或报告于本辖官长。无论何种讪谤,如报告于地方官长,各该官长即可权衡其事,将一干人逮捕,并将所有各该讪谤物件查封,一面即将办理情形申报于本省督抚。各该督抚,接到此等申报后,即行按照情形,查明实在;如果以为适当,即派干事员开堂,将一干人提讯。
十四 凡讪谤事件审实惩办后,即将所有讪谤物件,按所犯轻重,或充公,或销毁,或发还,由问官临时定夺。
十五 凡记载物件,如审实有讪谤情形,除按上文所载各条办理外,所有印刷人、资本人,或经理人等,即不得再以印刷及记载物件等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