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时卖奴婢衣以绣衣,置市上阑中
《贾谊传》:“今民卖奴者,为之绣衣丝履偏诸缘,牙绦。内之闲中。”服虔曰:“闲,卖奴婢阑。”按:衣以鲜服者,饰其貌使姣好易售也;内之闲中者,惧其逸去,与闲牛马同也。盖市官特为置阑而税之也。
惟买卖奴婢者多,故价有定准
《汉书·食货志》:“田宅奴婢价为减贱。”又,《毋将隆传》:“傅太后使谒者买诸官婢,贱取之,复取执金吾官婢八人。隆奏言价贱,请更平直。”是可证当时奴婢皆有定价,与牛马五谷同,故有价贵贱之感觉。又可证奴婢即财货,故《陆贾传》:“谓其子曰:‘侍者十人,宝剑直百金;过汝十日而更,所死家得宝剑车骑侍从者。’”是以奴婢与车马宝剑,并为货财也。
汉为奴婢开一线生机
自周以来,主可杀奴。《史记·田儋传》:“儋阳为缚其奴,从少年之县廷,欲谒杀奴。”服虔曰:“古杀奴皆当告官。”是不过告以杀之之故耳,非告官判其可否也,残酷极矣。至汉文帝四年五月,诏免官奴婢为庶人。哀帝时,又诏官奴婢五十以上免为庶人。《魏志》:“齐王芳诏官奴婢六十以上,免为良人。”是以宣帝时,京兆尹赵广汉,胁魏丞相夫人贼杀侍婢事,可见是时虽丞相杀侍婢亦有罪。又,《食货志》云:“除专杀之威。”又,王莽时诏:“敢炙灼奴婢者论如律,免所炙灼者为庶人。”又诏:“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又诏:“民有被略为奴婢,自讼者免为庶民。”自此以后,专杀者禁,炙灼者禁,五十以上可得自由,始有奴婢亦人之感觉。若汉以前,则视为当然也。至晋时奴亡,只黥其面。《酉阳杂俎》云:“晋令,奴亡黥两眼。再亡,黥两颊。三亡,横黥目下,皆长一寸五分。”不能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