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所有这些思想家都参与了这个构建有效论证的筹划,即从他们各自所理解的人性前提出发,推导出有关道德的规则与训诫之权威性的结论。我想证明的是,任何形式的筹划都必定失败,因为在他们共有的道德规则与训诫的概念和他们的人性概念中共有的东西(尽管他们的人性概念也有较大的差别)之间,存在着一种根深蒂固的不一致。这两个概念都有各自的历史,并且它们之间的关系只有依照这种历史才可以理解。
我们首先考虑作为这两个概念之历史渊源的那种道德体系的一般形式。这种道德体系呈现出不同形式的多样性并伴有大量的对立互竞者,而且由来已久,自12世纪始即在中世纪的欧洲占据了主导地位,因此又同时包含了古典的和神学的成分。其基本结构乃是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分析的那种结构。在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体系中,偶然所是的人(man-as-he-happens-to-be)与实现其本质性而可能所是的人(man-as-he-could-be-if-he-realized-his-essendtial-nature)之间有一种根本的对比。伦理学就是一门使人们能够理解他们是如何从前一状态转化到后一状态的科学。因此,根据这种观点,伦理学预设了对潜能与行动、对作为理性动物的人的本质,以及更重要的,对人的目的(telos)的某种解释。那些敦促美德而禁绝恶行的训诫,教导我们如何把潜能变为行动、如何实现我们的真实本性并达到我们的真正的目的。违抗这些训诫是不会成功的,也得不到人作为一个特殊物种所特别追求的合理幸福的善。通过这类训诫的运用以及伦理学研究所规定的那些行为习惯性的培养,我们所具有的欲望和情感将得到调整与教化;理性既告诉我们什么是我们的真正的目的,又教导我们如何去达到它。这样,我们就有了一个三重构架,其中,偶然所是的人性(human-nature-as-it-happens-to-be)(处于未受教化状态的人性)最初与伦理学的训诫相左,从而需要通过实践理性和经验的指导转变为实现其目的而可能所是的人性(human-nature-as-it-could-be-if-it-realized-its-telos)。这一构架的所有三个要素——未受教化的人性概念,理性伦理学的训诫,以及实现其目的而可能所是的人性概念——其地位和功能都必须相关乎另外两个要素才能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