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委员会负责起草判决书,交委员会全体法官讨论。若对判决没有异议,则集体签署,将来若发现错案,所有署名的法官均追究责任。对判决持异议的法官,可以拒不签字,或者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见,呈请上司另审。判决书获得全体法官签署之后,才可以进入下一道程序——送法院的首席法官做正式定判。
首席法官定判后,还需要对被告人宣读判词,询问是否服判。这时被告人若称不服判,有冤要伸,那么将自动启动“翻异别勘”的程序——原审法官一概回避,由上级法院组织新的法庭复审,将前面的所有程序再走一遍。原则上刑案被告人有三次翻供申诉的机会。
如果被告人在听判之后,表示服法,那么整个案子告一段落,呈报中央派驻各地的巡回法院复核。巡回法院若发现疑点,案子复审;若未发现疑点,便可以执行判决了。但如果是死刑判决,且案情有疑,则必须奏报中央法司复审。
你看,宋朝的刑事审判程序多么繁复。在这套繁复的司法程序中,有三项机制是宋朝特有的。哪三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