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国四席”下成员之间的关系
1.WTO体制内的贸易关系
《WTO协定》的“解释性说明”指出,“国家”应理解为包括任何 WTO单独关税区成员。根据这一规定,中国、中国台北、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在WTO多边贸易体制内是独立平等的成员关系,四方主体之间不存在隶属与领导关系,各方均有权自主参与WTO有关会议,独立作出决策,并以自身的名义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具体来说,各方在WTO体制内的关系包含以下四个方面:(1)平等、独立的代表权,即中国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北的代表分别参加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分理事会和各委员会;(2)平等、独立的参与权和决策权,即各方在WTO规则的制定、修改和多边贸易谈判方面享有平等、独立的参与权和决策权;(3)独立的申诉权和责任承担制度,即在争端解决方面,各方拥有独立的申诉权,并实施独立的责任承担制度。对于中国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或中国台北之间有关多边贸易协定的争端,也属 WTO不同成员之间的争端,可通过 WTO争端解决程序解决。[16]
2.WTO体制外的贸易关系
(1)内地与香港、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GATT与WTO多边贸易体制允许成员方之间建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根据GATT第24条第4、5款规定,GATT的规定不得阻止在缔约方领土之间形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也不得阻止通过形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所必需的临时协定。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和导向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的不同层次和类型。其中,关税同盟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高层次,其次是自由贸易区,临时协定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初级阶段。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也有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