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攫取经济权益
教会除了扩大在华政治权益之外,也大肆在中国攫取经济权益。中法《北京条约》规定“赔还”以前被没收的天主教教堂、田地和房屋。法国还在该条约中文本中擅自写入“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的条文。天主教教会借此采用强行霸占、盗买盗卖、低价收购和教民“捐献”等方式,在各地强占大量公私田地房产。仅在直隶一省,就任意提出旧址72处,强行要求给还。在江南一带,甚至只提15个县府名称,强令地方当局勘址给还。总理衙门在致各国公使书中就“查还教堂”一事亦指出:“近年各省地方抵还教堂,不问民情有无窒碍,强令给还。甚至绅民有高华巨室,硬指为当年教堂,勒逼民间让还。且于体制有关之地以及会馆、公所、庵堂,为阖境绅民所最尊最敬者,皆任情需索,抵作教堂。况各省房屋,即实属当年教堂,而多历年所,或被教民卖出,民间辗转互卖,已历多人,其从新修理之项,所费不赀,而教士分文不出,逼令让还。”特别是天主教会“广置田产,收稞渔利”,“购地设堂,为患甚深”。1861-1875年间天主教在河北献县购置田地300多亩,房屋36间;1877-1879年间,华北地区遭到百年不遇的特大旱灾,教会乘机在献县、河间等县低价购买田地1258亩。1883年,在内蒙古丰镇厅,教堂仅用银4500两,就买得荒地260顷。19世纪末年,教会在江南一带占地共约200万亩,仅松江县属的佘山一带就占地6000余亩。据法国外交部1902年的调查,仅天主教在中国的地产价值已达3700万法郎或540万美元,这还不包括众多的房产。教会还对教民和农民进行租佃剥削或放高利贷,地租率高达五成至七成,高利贷利率也高达二分至三分。教会也通过出租房产、经营商业,兴办实业等来聚敛钱财。据江苏镇江英国领事1884年的商务报告记载,当地“每个教会都买了地产,建造了华丽轩敞的房子”。其中又以天主教堂的房产为最多,都用来出租牟利。这一年租户们因生意清淡,聚集请求天主堂减租的人就有二三百人之多。英人宓克曾指出:“教中神父,于择地建堂诸事,皆极精能,且善于治生,广置田宅,经营蕃息,川至云兴。其中办事之人,皆理财能手,佃田赁屋,概凭大道生财。于是此会经费,半皆就地取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