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是个什么玩意
监护,顾名思义就是监督保护。在法律上,监护有明确的定义,它是指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一般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监督和照顾的制度。监护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一)哪些人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我们都知道,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除此之外,其他人可以成为孩子的监护人吗?
当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未成年人的亲属甚至所居住的街道居委会都有可能成为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中有监护能力的人可以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如果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如果这些人都已经去世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所以监护人不但可以是作为个体的自然人,还可以是村委会、居委会等单位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