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也是根据上面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双方提供证据的。
所以,我们有必要弄清楚诉讼中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而且在日常商业秘密保护中要注意积累相关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一是自己合法拥有商业秘密,而且被告所使用或披露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相同,也就是对上面提到的商业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进行举证。我们已经在上面详细介绍了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对于“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和“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这三个要件的标准。事实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综合了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关于商业秘密的争议问题,所以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如果因为主张的商业秘密不明确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是非常可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