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民间生活的狂欢属性也有不够理性的一面,有着放纵人自然情绪和情欲的倾向。英国文化人类学家弗雷泽在分析罗马农神节时就曾指出:“许多民族曾经每年都有一个放肆的时间,这是法律和道德的一贯约束都抛开了,全民都纵情地寻欢作乐,黑暗的情欲得到发泄,这些,在较为稳定、清醒的日常生活中,是绝对不许可的。人类天性被压制的力量这样突然爆发,常常堕落为肉欲罪恶的狂欢纵欲。”[28]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地域,这种自然情欲的恣意放纵有其合理性,除非人为宗教的狂热和集权组织的操控,“在较为稳定、清醒的日常生活中”,是绝对不会发生的。民俗作为一个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和生活传统,绝不会成为社会“破坏性”力量。相反,由于民俗赋予人们宽容与自由的行为,使之成为社会稳定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钟敬文先生在比较中西方狂欢活动时说:“两者都把社会现实里的一些事象颠倒了过来看,表现出了对某种固定的秩序、制度合规范的大胆冲击和反抗。他的突出意义,是在一种公众欢迎的表演中,暂时缓解了日常生活中的阶级和阶层之间的社会对抗,取消了男女两性之间的正统防范,等等,这些都是中、外狂欢活动中的带有实质性的精神文化内容。”[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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