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即使没有了胜诉权,但是实体权利还在,比如在借贷纠纷中,即便诉讼时效届满,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借贷关系仍然存在。所以,法律规定,债务人在时效届满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其实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债务人都懂法律,都知道用诉讼时效来规避逾期债务,而且有些人即使知道了诉讼时效的期限,也并不想规避债务,比如关系非常好的长期客户之间没有必要因为一点利益破坏了彼此之间的合作关系。即使超过诉讼时效,义务人仍然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有利于鼓励义务人的诚实履约行为,也有助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正是由于诉讼时效可以使权利人丧失胜诉权的后果,诉讼时效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也就是说法院不能“提醒债务人”可以行使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抗辩权,这是因为如果法院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提醒说明,无异于提醒和帮助义务人逃债,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与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不相符合。
其实,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目的不是鼓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不劳而获,也不是鼓励债务人想方设法拖延义务的履行,其根本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就是“两利相权取其重”。如果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去行使权利,这说明他已不关心自己的权利,国家也就不用为他提供保护了。通过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可以避免使法律关系比如借方和欠方之间的债务纠纷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可以保证社会经济秩序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之中。而且,如果不及时行使权利,纠纷的证据就会灭失,再也无法取得,法院也会无从判断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所以年代久远的案件只能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