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
校长负责制是适应我国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发展需要的学校内部领导体制,实行校长负责制就是要明确,校长作为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行政工作的最高领导人,他对内向全体教职工和学生负责,全面领导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对外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学校参与各种民事活动。当前世界范围的中小学普遍采用校长负责制,如在日本,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具有高度的权威。他依据《学校教育法》享有对学校“四项管理”和“两项监督”的权力。“四项管理”是指对学校的课程教学管理、人事管理、设施管理和事务管理;“两项监督”是指职务上的监督和身份上的监督。日本非常重视中小学校长的素质,校长一般从优秀教师中选拔,具有较高的知识和能力水平。作为现代中小学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于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要求在中等教育和中等以下教育中“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以解决中小学中党政不分,权责不明的情况。然而,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从确立到现在依然没有形成健全的机制,需要我们继续努力,推进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的进一步完善。